兰资环院〔2017〕280号
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教学单位:
现将《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31日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2016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院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院属各单部门(包括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独立核算的院属单位)银行账户(人民币、外汇)的管理。
第三条 院财经领导小组是银行账户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全院银行账户的管理,学院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学院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四条 计财处负责学院在国家商业银行的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手续的办理,并对银行账户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五条 学院计财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立以下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内、预算外、自筹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
(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划转工资、计提工会经费及职工福利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划拨资金。
(三)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预算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基本建设账户。用于核算学院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五)工会经费账户。用于核算学院工会经费。
(六)非税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学生缴纳的学费收入和单位用企业网上银行托收方式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等款项。学院及时将该户中应缴省财政专户的收入部分划入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上缴省财政专户。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账户。用于核算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院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电子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教育厅审核签署意见、报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七条 学院在收到财政部门签发的学院《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送财政厅办备案,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院属单位在国家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材料报学院计财处备案。
第九条 开户单位(含金融机构独立账户和内部结算账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财经法规,掌握财经政策的主管领导;
(二)具有合格的财会人员;
(三)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核算办法;
(四)建立内部资金管理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五)明确银行账户使用范围。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套取现金。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取得的利息等收益必须全额入账,不得另作其他用途或私分私存。
第十二条 院办企业、附属单位的账户,只能核算经批准经营范围的经济往来业务,不得核算应属于学院财务部门管理的经济业务。
第十三条 开户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报财政部门或学院计财处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十四条 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应建立“双签”制度。根据每月对账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审签表》,逐级签字审核,对各种未达账项必须找出原因,认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院财务的对账单须经计财处、审计处负责人审签后,报院长签批;对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向资金结算中心报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年末,将全年的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编号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有权对学院各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院计财处开设的银行账户,由上级单位及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为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实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第十七条 院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管理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凡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私自设立银行账户的单位,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院内各开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如有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学院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还对违规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