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4-01 点击数:

 

 

 

 

 

 

兰资环院〔2017281

 

 

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教学单位:

现将《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20171231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票据和财务印章管理,确保银行账户的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办理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货币资金结算业务所开具的银行支票、汇票和本票等结算凭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开具结算凭证所使用的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票据转讫章和财务处统一刻制的用于货币资金结算的其他印章。

第三条  票据及财务印章的管理按照内部控制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  银行票据的购入

(一)根据业务需要购买的票据,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向银行购买。

(二)设置专门的票据购买、领用及使用登记簿,详细记录票据购买、领用和使用的份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

第五条  票据的领用及保管

(一)票据原则上只能由出纳按照业务范围领用,并按规定办理领用及交接手续,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领用。

(二)票据的保管人、领用人不得同时保管开具票据所使用的全部银行预留印鉴。

(三)票据应妥善保管,必须存放于指定的保险柜中,严禁将票据存放在其他地方,以防止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四)票据保管人员应于每年年末在核销已用票据票号,并销毁作废票据,同时在票据登记薄上做好记录。

(五)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票据交回注销。

第六条  票据的使用

(一)票据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对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按规定程序核销。

(二)出纳必须凭“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记账凭单”签发票据,开具票据时应按要求填写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不得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银行票据。

(三)票据的银行预留印鉴必须随用随盖,不得预先在银行票据上盖章,不准开具印鉴不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银行票据,不得开具空白票据、空头票据和远期票据。

(四)已开具的票据应及时由专人投递到指定银行或由银行指定工作人员上门签收后代投;住院费借款业务可由经办人签字登记后自带银行票据投递;其他业务自带银行票据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五)票据领用后,因填写错误或因故未用造成票据作废的,应及时将该票据与原票头粘贴在一起并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集中处理。

(六)对外办公结束后所有空白票据、已开具票据、作废票据应统一入保险库,确保安全。

第七条  接收外单位投递的票据在审核各项事项填写无误后,登记接收,并及时投递银行;原则上只能接收即将到期的承兑汇票,不得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本票等其他金融票据。

第八条  票据经管人员一旦发现票据丢失或被盗,必须立即报告财务处负责人,同时积极查找,及时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九条  严禁携带票据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外出使用的,必须经财务处处长同意方可。

第十条  严禁将票据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票据做抵押;不得随意复印票据、拍摄票据。向外出具转账凭据时,只可出具回单或票据头复印件或映像,严禁直接将票据复印件及映像传予他人。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印章的刻制、启用及变更、注销

(一)财务印章由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刻制。

(二)财务印章的规格和式样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三)印章受损或因其他原因需更换时,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并通知相关单位。

(四)印章启用前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印章的刻制依据、名称、用途、使用时间,并留存印模。

(五)因业务要求需要变更、注销印章时,应做好旧印章的交接手续,财务与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保存或销毁旧印章。

第十二条  财务印章的保管

(一)财务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工作期间印章不得离开保管人员视线,印章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印章应上锁保存,对外办公结束后印章必须存放保险柜内。

(二)收付款使用的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与票据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分人专管;与收付款相关的所有财务印章不能由一人保管。

(三)财务印章保管人临时或永久更换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等。

(四)停用、废旧的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送交财务处指定人员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

(一)财务印章的使用应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财务印章使用人在使用印章前,应先审核所盖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票据开具是否规范。如果不符合法规和规范,应拒绝盖章。

(二)加盖财务印章时,应按要求加盖在规定位置,并确保加盖的印章清晰规范。

(三)财务印章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1.银行预留印鉴在银行票据结算及办理银行相关业务时加盖于银行票据及相关银行凭据,银行票据转讫在开具银行票据或来款进账时加盖于记账凭单及收款收据,现金收付讫在现金收付结清时加盖于记账凭单及收款收据。

2.财务专用章除用于上述用途外,可加盖于开具的财政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校内收据、校内定额票据以及财务决算报表等。

3.除上述日常财务活动使用印章外,因特殊原因及事项需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将财务印章带出使用的,须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并办理必要的移交或登记手续,使用后应立即归还。

第十五条  不得在空白单据、空白区域或重要事项填写不全的单据、表格及文书等上加盖财务印章。

第十六条  非财务事项不得加盖财务印章,严禁外借财务印章。

第十七条  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办公室                                     20171231日印发

 

Copyright© 2020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校本部)    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1173号(西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