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5-13 点击数: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务部、教育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和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甘肃省现代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9】33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执行

专项资金是为实现学院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院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从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容范围内,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快执行项目进度。

二、专项资金预算和审批权限

专项经费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项经费的审批须严格遵守《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兰资环院党发〔2019〕198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兰资环院〔2013〕113号)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批责任。

审批流程: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付款,支付业务的具体经办责任人为各项目组组长。

各经济责任人审批职责如下:

财务分管院领导: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学院发展为目标,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优化专业结构布局、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符合学院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

业务分管院领导:对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要保证所签批过的项目建设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真实发生过的,对特殊事项要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

各行政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以及项目责任人:对本部门所承担建设任务所使用专项资金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要保证经济业务计价是准确的、公正的,无虚列项目、夸大支出、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设备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是否严格执行设备验收、入库等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使用专项资金进行设备采购程序的合法性负责。要检查设备到位情况并及时组织验收,对入库设备与合同的符合性进行验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计划财务处:对票据的合法性、有用性、准确性以及财务报销资料的完整性、开支标准的合规性负责。要保证所签审过的票据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要求。

三、专项经费支付程序和方式

专项经费的借款、申请支付、报销等严格遵守学院《实施〈财务财产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规定。经办人员须认真填制各种单据,履行审批程序。为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属于双高院校建设项目的经济业务,在经费支付时需完整填制《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批及报销单》,并由项目建设各单位负责人依据职责审核签字。

由于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专项拨款,因此,在付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准确提供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交换行号等支付信息。对于货物采购支出,财务人员需审核收款单位应与我院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为同一会计单位,支付款项的经办人是我院承办部门的在职正式职工,收款人必须是供货商方面的合同签订人或委托代理人,大额款项需提供收款方的委托函以便学院监督资金的正常支付。

四、设备购置及验收

纳入专项经费项目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求,申请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招投标、集中采购等监管程序,购货款在支付前需经过验收程序。验收分为初次验收,二次验收和支付质保金前的质量验收。具体验收程序执行《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实物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付款必备原始会计资料

专项经费建设项目在付款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

1.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协议)后即送递财务一份作为付款依据;

2.票据:申请付款必须持税务有效发票原件、验收单、购货清单等。

3.资产验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购入实物的数量、品名、规格(型号)进行验收,最后一次支付需提供质量验收报告;

4.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属于《甘肃省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设备购置必须提供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实际供货厂家必须与中标厂家一致,所购设备必须与政府采购申报设备一致;

5.审计报告:根据《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兰资环院〔2010〕74号)和《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兰资环院〔2010〕75号)文件要求,属于审计范围的经济业务,必须经过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

六、本办法自2020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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